免费服务: 400-600-9288

首页 新闻资讯 MPAcc 正文

高新企业总收入执行口径判定,弄错了吃大亏

2017年08月14日 信息来源:中国税务报 浏览次数:608

分享到:

MPAcc中国网讯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满足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(服务)的收入,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%的条件。如某企业2016年销售货物收入100万元,提供劳务收入1200万元,股息、红利收入100万元,取得政府补助100万元,接受捐赠收入100万元。其中高新技术产品(服务)收入950万元。假设该企业取得的100万元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,除高新技术产品(服务)收入占比外的其他条件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,那么这家企业能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呢?


高新技术产品(服务)收入占比的计算方式:


计算方式1:高新技术产品(服务)收入占比=高新技术产品(服务)收入÷总收入=950÷(100+1200+100+100+100-100)=63.33%>60%


计算方式2:高新技术产品(服务)收入占比=高新技术产品(服务)收入÷总收入=950÷(100+1200+100+100+100)=59.375%<60%


按照计算方式1,该企业可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;按照计算方式2,该企业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,哪一种计算方式是正确的呢?


根据《科技部、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〉的通知》(国科发火〔2016〕195号)的规定,高新技术产品(服务)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(服务)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。


1. 高新技术产品(服务)收入:高新技术产品(服务)收入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,取得的产品(服务)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。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《技术领域》规定的范围。


2. 总收入:总收入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。


根据以上政策规定,该企业高新技术产品(服务)收入占比应采用第一种计算方式,计算结果>60%,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,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%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。


版权声明:

本文转载自中国税务报如原作者如不愿意本网站刊登使用相关素材,请及时通知本站,我们将在短时间内予以处理,联系010-53572272。